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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关于锅炉无需报检的相关规定

2015年09月11日14:10 

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(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) 编辑
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〉的决定》是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的,条例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,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。

(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是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的,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
第八章

附则
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锅炉,是指利用各种燃料、电或者其他能源,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,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压),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1MW的承压热水锅炉;有机热载体锅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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